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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开征求《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6108000160825732-G-2022-001823 发布日期 2021-05-21 09:36 发布机构
        标   题 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开征求《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2021年5月1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地方立法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条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以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登载在榆林人大网(http://www.ylrdw.gov.cn)以及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人民政府网(http://www.zjnmms.com),请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ylrdfgw0912@163.com,或者寄送至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榆林高新区榆溪大道市人大508室,电话(传真):0912-3860217,邮编:719000)。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6月25日。


        附件:《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              

        附件:

        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扬尘污染定义】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养护与保洁、物料堆放与运输、矿产资源开采与加工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防治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产业园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机制,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园林绿化工程、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储备用地、未确定权利人的建设用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矿、石油、天然气、煤炭洗选加工等能源的行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铁路以及公路养护清扫和绿化作业等道路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渣土、砂石、预拌混凝土及砂浆、建筑垃圾等物料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通行时间,依法查处产生扬尘污染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等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性宣传,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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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网格化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发现本级网格内有扬尘污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的,要及时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监测平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平台,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并实现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

        第十条【巡查制度】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扬尘防治工作的需要,可以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预警与应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责任】 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防治扬尘施工责任制度,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

        (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时可采取停工措施;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认真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

        (二)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挡;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应当硬化,其余场地应当绿化或者固化;

        (四)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应当全封闭,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示标志;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并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100米以内道路的清洁;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七)中心城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八)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九)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在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安全网,对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清理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第十六条【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扬尘防治】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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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路面切割、开挖、破碎等作业,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第十七条【绿化扬尘防治】 绿化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绿化作业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壤应当低于路缘石;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采取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装修装饰扬尘防治】 装饰装修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以外,机械剔凿作业时应当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措施,多层以上建筑清理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第十九条【道路养护与保洁】 城市道路应当采取机械化清扫,其他道路应当逐步推广机械化清扫;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破损造成扬尘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

        广场、公园、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停车场】 车辆停车场的场地、通道应当硬化,场内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硬化或者铺装等措施,并采取洒水、冲洗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物料堆场扬尘防治】 堆放工业物料、建筑堆料、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

        (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三)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临时性的废弃物堆,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长期性的废弃物堆,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

        (六)物料堆场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出场车辆应当冲洗干净;

        (七)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物料运输扬尘防治】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散造成扬尘污染,保持车辆干净,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与加工扬尘防治】 煤炭开采与加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煤炭开发单位应当对进矿道路、厂区内路面采取硬化、绿化等措施;

        (二)露天开采煤炭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等措施;

        (三)煤碳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和按要求配套建设洗选设施等;

        (四)尾矿库、排矸场等应当采取喷淋、洒水、覆盖防尘网、绿化等措施;

        (五)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煤矿前,应当及时回填、绿化,恢复生态植被;

        (六)厂区出入口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驶出应当保持车身干净;

        (七)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其他矿产资源开采与加工参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石材建材加工企业扬尘防治】 石材、木料加工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生产加工区域应当设置封闭罩棚,配备抑尘、除尘、防尘设备或者采取湿法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裸露土地扬尘防治】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主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覆盖、硬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土地,由物业公司负责;没有物业公司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四)储备用地的裸露土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

        (五)闲置土地的裸露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责。

        第二十六条【农业作业扬尘防治】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沟垄耕作、残茬覆盖耕作等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采取轮作方式减少地表裸露时间,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条【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一条【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二条【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三条【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四条【监管部门及人员违法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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