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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25 16:23
        来源: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7日   

        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

        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行动方案

        为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榆政办发〔2022〕14号)要求,将2022年确定为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年内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处理率争取达到70%以上,其中榆林中心城区化解处理率达到65%以上。

        二、工作计划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攻坚年”行动实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考评制度,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6月30日前)。重点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资源规划、住建、信访、街道办(社区)等部门单位,公布热线电话、举报邮箱,全面梳理百姓问政、网民留言、市民热线、信访接待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摸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项目)底数。按存在的问题类型、处理的难易程度、处理责任部门单位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台账管理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更新、完善台账。各县市区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项目)台账,于2022年6月20日前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项目)台账由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向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归集。(联系电话:3592637,电子邮箱:ylbdc@qq.com)

        (二)集中处理阶段(2022年7月1日-11月30日)。重点对摸底排查发现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项目)集中进行化解处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司法、资源规划、住建、国资、人防、税务、街道办(社区)等部门单位,督促建设单位(业主)提交相应材料,逐小区(项目)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限期完善相关手续。榆林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由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单位按程序处理。对于涉及多部门的复杂疑难问题小区(项目)由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方案,经市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按职责确定责任部门单位,限期完善相关手续。确保2022年9月底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处理率达到50%以上,其中榆林中心城区达到60%以上;2022年底前处理率分别达到70%、65%以上。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2月1日-12月31日)。重点进行阶段工作总结、政策完善等。各县市区要在加快推进化解处理工作的同时,对“攻坚年”行动开展情况、采取的举措、取得的成效等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并建立巩固“攻坚年”活动成效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为“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奠定良好基础。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22年12月25日前将“攻坚年”行动工作总结报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结合《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20〕35号)、《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化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153号)和《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268号)要求,对存在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分类进行处置。

        (一)对于个人平房住宅缺少用地、建设、规划审批文件的,区分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1988年1月1日前,取得原榆林县政府及其民政、农业、林业、农垦、城建、市政等部门单位用地或建房批复,或能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及房捐税票(房屋买卖契约及街道办事处证明)的,均视为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文件。1988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国土)用地批复的,视为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

        2.1991年4月1日前建成房屋,并取得原榆林县政府及其民政、农业、林业、农垦、城建、土地(国土)、市政等部门单位建房批复,或能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及房捐税票(房屋买卖契约及办事处证明)的,均视为有合法的规划建设审批文件。1991年4月1日后建成房屋,并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有合法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其中2006年1月1日后建成房屋的,还须取得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方可视为有合法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3.不同时期对房屋全部或部分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按照翻建、改建、扩建的时间,对应上述不同时间段的认定办法对房屋的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进行认定。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房屋,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的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参照个人平房住宅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认定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作为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5.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规定审批手续的,一律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对待,不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存在部分违法用地、全部或部分违法建筑的,在受理不动产登记时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晓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情况,并在申请书、登记簿如实记载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信息。

        (二)对于已经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个人平房划拨住宅用地、商住小区个人划拨住宅用地,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个人平房划拨住宅用地转出让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继续按过去的规定执行,即按基准地价确定评估地价,以宗地面积乘以评估地价计算评估总地价,按评估总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2.商住小区个人划拨住宅用地转出让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根据基准地价进行容积率系数、年期系数修正后评估楼面地价,以个人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评估楼面地价计算评估总地价,按评估总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地下储藏室、地下车库(车位)等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三)对于已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但记载的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区分以下情形确定土地用途:

        1.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规划审批的房屋用途一致,但与土地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确定土地用途。

        2.房产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不规范或规划审批的房屋用途不明确的,以房屋的实际用途认定房屋用途,并根据认定的房屋用途确定土地用途。

        3.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土地用途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再履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程序,不再补缴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价款,资源规划部门按确定的土地用途、房屋用途办理房地用途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属出让用地的,使用期限按原终止日期确定;属划拨转出让的,按确定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四)对于土地证、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转让房屋时只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或土地转移登记,造成土地证、房产证记载权利人不一致的,以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准,视为其土地与房屋已一并转让,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按转移登记或换发证书办理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2.土地证权利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简称单位),房产证权利人登记在个人名下,取得房改房、公房出售、集资建房、经适房、职工福利房等审批文件的,可办理权利人为个人的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其中土地证记载宗地范围内既有个人房屋占地、又有单位土地的,须由单位出具宗地权属界址面积的证明,将宗地分割后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未取得上述审批文件的,须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宗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办理权利人为个人的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3.商住小区房产证已办理在业主个人名下,但土地证仍在建设单位名下的,须将建设单位土地证收回,再为业主办理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建设单位不交回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布公告,依职权将该土地证作废。

        4.按照本条规定办理房地一体、权利人一致不动产登记,需要补缴税金和土地出让价款的,按规定办理。

        (五)对于供地时为一宗地、后办理多个土地分证按规定需合宗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宗地上无建筑物的,将该宗地上所办的土地分证收回合并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否则不予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土地分证办理了土地抵押权登记的,可以办理抵押权期限变更登记,待所有土地分证抵押权登记注销后合并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否则不予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

        2.宗地上有建筑物且跨土地分证记载宗地范围的,将该宗地所办的土地分证收回后合并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否则不予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土地分证办理了土地抵押权登记的,待抵押权登记注销或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将土地分证收回合并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否则不予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

        (六)对于供地时为一宗地、后办理多个土地分证或已经形成现状分割使用事实要求分割宗地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宗地内以多个独立宗地为基础,分别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宗地范围进行宗地分割。

        2.地上房屋已办理房产证或已建成出售,形成宗地分割管理事实、且权属无纠纷业主无异议的,以现状为基础进行宗地分割。

        (七)对于因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土地转出让、宗地分次出让、宗地用途为综合用地等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同一划拨共用宗地内房屋有多个权利主体的,以该宗地内第一个房屋权利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时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作为整个宗地的起始日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分次出让、分别确定起始日期的,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第一次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确定的起始日期作为整个宗地的起始日期,此后办理划拨转出让的均按此起始日期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2.依法应以同一宗地进行不动产登记、原已分次出让并签订多个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办理多个土地分证、且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不一致的,应以日期最早或面积最大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记载的起始日期作为整个宗地的起始日期;载明的土地用途不同且有相应的起始日期的,应分别按不同用途及其相应的起始日期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记载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权利人申请区分住宅、商服用地进行登记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应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确定的起始日期,分别按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计算截止日期;同一宗地区分不同用途分别出让的,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别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截止日期。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应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确定的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为准。对土地证或登记簿记载的使用期限明显有误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予以纠正。

        (八)对于房屋已办理房产证,但存在超出批准宗地范围建设,且超占宗地面积较小、界址清晰、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不占用公共用地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超占宗地面积小于原批准宗地面积的1%,且个人平房用地超占宗地面积小于2平方米、商住小区用地超占宗地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按实际占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超占宗地面积大于原批准宗地面积1%的,需补缴全部超占宗地土地价款后,按实际占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超占宗地的土地用途、权利性质、使用期限等与原批准宗地保持一致。

        2.因机构改革及企业改制、注(吊)销、破产、法人代表失联等原因,商住小区建设单位无法补缴超占宗地土地价款的,可由房屋权利人按分户分摊土地面积分别补缴超占宗地部分的土地价款后,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

        3.多层房屋中一层房屋未超出批准宗地范围,二层及以上房屋阳台垂直投影超出批准宗地范围,超出宗地部分属道路等公共用地的,可按不超宗地处理,按批准宗地面积、房产证记载建筑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登记簿如实记载相关情况;超占宗地不属于公共用地的,按本处理意见办理。

        4.对超占宗地面积较大、界址不清晰、权属不明确、业主意见不一致的,可暂不对超占宗地进行处理,仍按原批准宗地面积认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将房屋超宗地范围建设情况在登记簿如实进行记载,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

        (九)对于地上房屋已办理房产证,但所依附的土地未办理土地证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且宗地界址清晰、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的,由房屋权利人申请换发证书,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并公告无异议后,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2.无法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但宗地界址清晰、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的,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并公告无异议后,由房屋权利人补缴划拨土地价款,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十)建设项目(小区)已建成,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未载明容积率或约定容积率不明确、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原供地主体出具出让初始容积率认定意见的,以认定意见为准。

        2.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未超过当时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认定出让初始容积率及不同土地用途用地结构;超过当时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的,以当时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认定出让初始容积率,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不同土地用途用地结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建设时的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认定出让初始容积率,按1.5:8.5的比例确定出让商服、城镇住宅用地结构。当时没有基准地价或位于基准地价区域外的,按最早审批的规划条件认定出让初始容积率及不同土地用途用地结构。

        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了容积率,但未明确不同土地用途用地结构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出让不同土地用途用地结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1.5:8.5的比例确定出让商服、城镇住宅用地结构。

        (十一)建设项目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土地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存在超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容积率建设的,应以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实测房屋面积为基础,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实测房屋面积既超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又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容积率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服务于整个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或社区公共事业的门房、物业用房、设备用房、公用设施等公共建筑部分可不予处罚。由资源规划部门对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容积率建设部分进行规划条件审查,不影响城市规划、没有矛盾纠纷、可予以保留的,按照实测房屋面积补缴超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价款、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容积率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补办(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存在矛盾纠纷、不能予以保留的,应限期拆除。因工程施工放线误差、不动产测量误差等造成实测房屋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容积率,超出面积比例在总建筑面积的3%以内、且不超500平方米的,由资源规划部门直接根据实测房屋面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减半计算容积率,并以此作为补缴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据。

        3.房屋已经办理房产证的,视为该部分房屋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容积率,不再补缴该部分土地出让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属于上述情形,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补缴相应价款、费用后,按确认的建筑面积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十二)对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土地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存在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房屋用途的建设项目,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或商服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配套了部分商业房屋或住宅房屋,可认定土地用途为商服、城镇住宅,不再履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程序。

        2.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房屋用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改变批准房屋用途用于服务整个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或社区公共事业的门房、物业用房、设备用房、公用设施等的公共建筑部分可不予处罚。由资源规划部门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部分房屋进行规划条件审查,不影响城市规划、无矛盾纠纷、可予以保留的,可按实际用途认定房屋用途,不再履行改变房屋用途审批程序;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存在矛盾纠纷、不能予以保留的,应限期纠正。

        3.属于上述情形,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补缴相应价款、费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后,按认定的土地用途、房屋用途进行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办理产权登记。

        (十三)对于建设项目(小区)已建成,因存在超容积率建设、改变土地用途、改变房屋用途、超出批准宗地范围建设等,需要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前,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经取得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的,应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前补缴。

        2.补缴土地价款的,可按照供地时的成交价或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基准地价的1.5倍补缴土地价款(以价高者为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上述规定确定标准对应的楼面地价评估核算。

        3.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缴纳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建设时的缴纳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2014年10月14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资源规划部门不再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2014年10月14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审核是否存在缓缴情况;2017年8月1日前榆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管理部门)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审定最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以榆林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意见为准。

        4.商住小区房屋已预售,因建设单位暂时无能力补缴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法办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致使业主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可先行完善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并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在为业主办理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前,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户补缴相应价款、税费后,办理该户的不动产登记。

        5.因工程施工放线误差、不动产测量误差、增加少量公共建筑等,造成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计容建筑面积、不同用途房屋建筑面积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结构不符,增加或调整建筑面积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总建筑面积的1%以内且不超400平方米的,不再补缴增加容积率、调整土地用途结构的土地出让价款,资源规划部门不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据实办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产权登记。

        (十四)对于建设项目(小区)已建成,但配套车位(库)等部分建筑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的,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可先行对已建成符合规划的部分进行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办理产权登记。

        (十五)对于建设项目(小区)已建成,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或实际建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不符等原因,无法取得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手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违法建设的不同情况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服务于整个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或社区公共事业的门房、物业用房、设备用房、公用设施等公共建筑部分可不予处罚;由资源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条件审查,对不影响城市规划、没有矛盾纠纷、可予以保留的,不再补办(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建设项目实际建设现状完善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手续。

        (十六)建设项目(小区)已建成,绿地率指标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或绿化验收手续的,资源规划部门在完善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手续时,不再审查绿地率指标。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或绿化验收手续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将规划审批绿地面积和实际建设面积情况书面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园区管委会),在竣工验收或绿化验收时处理。资源规划部门不再将处理结果作为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审查事项,在产权登记时一并查验处理情况。

        (十七)对于建设项目已建成,按规定需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但未办理的,经人防部门查实,确系不具备原地补建条件的,按现行收费政策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防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完善人防工程审批手续,作为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材料。

        (十八)对于建设项目(小区)已建成销售入住,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手续或实际建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不相符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按《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65bet体育在线网址_365365bet体育在线_Best365官网登录化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153号)要求完善消防手续,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住建部门不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资源规划部门不再核发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意见书,按认定的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九)对已取得房改房、公房出售、集资建房、经适房、职工福利房等审批文件,并办理了权利人为个人的房产证,但房产证记载房屋产权中有部分国有产权的,可由权利人按上述审批文件确定的价格标准、产权比例补缴相应价款后,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

        (二十)对于因机构改革及企业改制、注(吊)销、破产、法人代表失联等原因,致使建设单位不能与购房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可由建设单位的继承单位、本项目股东或上级主管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没有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并公告无异议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2.办理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的,购房人可持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个人书面承诺书等材料单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并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3.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因缺少销售不动产发票,致使购房人无法完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购房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当事人办理税款征收事项。

        (二十一)对于商住小区房屋已出售,并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仍在建设单位名下,但土地被建设单位抵押或被有关机关查封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土地被建设单位抵押的,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为业主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但应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如实记载相关情况。同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偿还借款并办理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然后为业主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

        2.土地被有关机关查封,查封前已经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有关查封机关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为业主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有关查封机关申请对上述土地续查封或新设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二十二)对于榆林古城步行街沿街店铺按政府统一规划改造完成后,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审批文件的,继续按照原来的做法,即由榆林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对房屋改造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不再为当事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十三)对于已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原登记机构无法找到登记档案资料的,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确认不动产权利属实、有效的,按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规范要求,重新建立完善档案资料和登记数据。

        (二十四)榆林高新区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小区),2017年8月1日之前榆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管理部门)已审定最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办理部分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审定的最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予以认可,该设计方案范围内的建筑不再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与审定的最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相符的建筑,由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书面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不再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十五)榆林科创新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设项目(小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按评估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评估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19年11月14日。

        (二十六)市本级2019年4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2019年4月1日前已经建成销售入住的建设项目(小区),适用上述处理意见。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十七)上述处理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交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同推进、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做好组织领导、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等工作。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履职,强化部门联动,加快完善问题小区(项目)各项前置手续;要切实加强行业监管,积极做好对县级问题小区(项目)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督导。

        (二)强化检查督导。各县市区、市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要于每月20日前报市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将按阶段对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进行调度督导,并将检查督导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夯实部门工作责任,强化调度督导,确保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有序开展,按阶段扎实推进。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及不担当、不作为、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注重舆论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典型案例、工作举措、主要成效等,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引导问题小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主动配合处理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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